優化資金分配方式 推動水環境質量改善
【谷騰環保網訊】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直接關系水環境治理成效,必須高度重視。當前一些地方水污染防治存在資金分解慢、執行慢,項目進展慢“三慢”問題。資金分解是資金執行的第一步,筆者認為,可探索從優化資金分配方式入手破解資金項目執行慢問題。
目前,一些地方水污染防治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,要求各地按項目法將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入庫項目。水污染防治項目儲備情況方面,項目儲備豐富則資金分解快,反之分解慢,甚至造成“資金等項目”問題。項目質量情況方面,項目前期工作扎實、技術路線科學、核心內容成熟則資金執行快,反之執行慢。項目資金保障情況方面,市縣落實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好、資金保障充足的,項目推進快,反之推進慢。
抓好項目儲備、質量、資金保障是一項系統工程,需持續努力,優化資金分配方式。
一是堅持問題導向,靈活采用資金分配方式,適度加大因素法分配方式占比。在實踐中,采用項目法下達資金,可確保資金直達項目,便于后期監管,但不便于資金及時下達以及市縣打捆使用資金。采用因素法分配有利于資金及時分解,但后期監管難度較大,對績效評價工作要求較高。建議根據各地水生態環境治理需要,因地制宜,靈活采取資金分配方式。對水生態環境問題突出、流域斷面不達標、水質不升反降的地方繼續實行項目法分配,確保資金精準發力、實行靶向治理。針對水環境質量穩定達標且遠優于國家考核要求的地方,可實行因素法分配,既便于資金及時分解,也便于市縣統籌水利、農業、住建等部門專項資金打捆使用,發揮出資金量大面寬的優勢,進行綜合治理。
二是堅持結果導向,發揮資金分配“指揮棒”作用,探索通過后補助方式分配資金。部分地方為爭取專項資金支持,存在虛增投資額、倉促立項、前期工作不充分等問題,導致項目實施困難。破解這些問題,可考慮在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后補助資金分配方式,待項目實施完畢后再撥款。其優勢在于,能有效規避前補助“重爭取輕實施”、資金執行慢等問題,規避項目初期的入庫審查、中期的過程監管等程序,能有效提高資金安排的安全性,降低管理成本。比如,市縣先行投入資金開展水環境治理,待項目實施完畢后,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合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實施結果和績效,事后給予補助資金。這種分配方式關注結果,聚焦于項目實施成效,有利于提高資金效益。這種方式對地方財力要求較高,可考慮在部分經濟發達、地方財力較強的地區推行。
三是堅持系統治理導向,打通資金類別藩籬,允許調劑使用結余資金。目前,水、大氣、土壤、農村4個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彼此獨立運行,分別由相應的資金管理辦法予以規范。實際操作中,4個污染防治類別的項目量儲備豐富程度不一。以四川為例,水環境治理和農村環境治理的項目儲備較豐富,大氣、土壤類環境治理項目儲備相對不足。在資金分解時,水和農村類資金安排相較土壤和大氣類更迅速。建議以系統治理為導向,適時出臺政策,打通不同類別資金的使用障礙,允許跨類別調劑使用,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。比如,四川省出臺的《水生態環境質量和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》在資金使用上實現突破。通過建立對市(州)政府的激勵約束機制,對水質和空氣質量不達標的城市進行扣罰,用扣罰的資金獎勵達標城市。拓寬激勵約束資金使用范圍,市縣既可將大氣激勵約束資金用于水環境治理,也可將水環境激勵約束資金用于大氣治理。打通資金使用藩籬,便于資金執行,也符合地方系統治理需求。
作者單位:四川省生態環境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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